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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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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年度百篇优秀民事裁判文书

来源:法律出版社公众号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8

1.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执笔人丨常宝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根本要件是相关经营者之行为是否以误导方式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并不仅以虚伪事实为限。即使某一事实是真实的,如果对其进行了片面的陈述,引人误解,仍会对竞争者的商誉造成损害,并构成商业诋毁。

▌裁判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54号。审判长张小燕,审判员宋小敏、常宝堂。

▌阅读原文: ➤➤➤(点击➤即可在线查阅判决全文下同)



2.四川蜀国印象农业有限公司与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引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该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系协议是否存在胁迫等可撤销情形。承办人认定是否构成威胁的理由,应依据相关人员滋事、扰乱秩序行为的性质、危害强度及紧迫性,以及该行为的诉求、目的及性质,再结合协议的内容构成、签约过程以及实际履行行为等综合因素,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待证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标准。该文书以当事人签订协议后实际履行的行为作为理由之一认定胁迫的主张不予成立,该观点与《民法通则》第152条认定撤销权消灭事由之一“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立法原理一致。

▌裁判索引: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10218号。审判长张引千,审判员李俊、赵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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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旭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朝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王亦非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1.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当现有技术涉及整个产品中的某个部件,特别是该部件是可更换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现有技术抗辩一方证明该部件的公开时间,而不能简单地将整体产品的公开时间视为该部件的公开时间。 2.在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涉案专利为克服主要技术缺陷所采用的技术特征的情形下,为保护专利真正的创新点所在,被诉侵权产品具备说明书所记载的其他部分技术缺陷,并不妨碍依据等同原则作出侵权认定。

▌裁判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160号。审判长王亦非。审判员王磊、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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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南新华茶林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慈-爱依斯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周春梅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虽然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履约内容,但缔约双方通过违约责任的设定对合同一方的合法行为进行制约,实为通过民事合意对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变相调整,违反了水法关于流域规划及变更必须经有权机关审批的强制性规定。该强制性规定虽仅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但违反此规定继续按不违约而设定的低水位(未经变更审批)运行将会造成船舶不能正常通航、影响库区居民用水、水土流失等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因此涉案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裁判索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再241号。审判长周春梅,审判员谢丽华、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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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宁波市海曙甬旺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宁波市江北日湖商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谭飞华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助理审判员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事先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无论何种形式,本质上均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畴,在当事人已经选择了违约金或者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违约损失赔偿额之情形下,无权再行要求对方赔偿其实际损失。同理,在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为由选择了要求对方赔偿实际损失之情形下,则无权再行要求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或按照约定计算方法计算的违约损害赔偿。

▌裁判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48号。审判长杨兴明,审判员谭飞华、汤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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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淄博市周村区人民医院、张卫勇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荣明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审判员


裁判要旨: 1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加以处理,而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因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故无论患者死因如何,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都需要通过对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来确定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即未对患者进行尸检并确定其死因并不影响对医方责任的认定,对于医方的责任应通过上述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来加以认定,而不是依靠对患者进行尸检而得出的死因来加以认定。2.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的前提是医方提供客观真实和准确完整的原始病历资料。在医患双方对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需要首先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原始性进行确认。由于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和原始性的确认同样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故对此也同样需要通过相关的司法鉴定来加以确定。只有在经过相关司法鉴定确认病历资料具有真实性和原始性的情况下,才能以此为依据再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从而对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加以确认。3.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而且在当前信息化加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来临的背景下,电子病历的重要性更为突显。在医方对患方电子病历的修改已经导致其无法证明其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原始性的情况下,相关的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司法鉴定因缺少真实完整的原始鉴定材料而无法进行,最终导致无法确定医方对患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方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此时医方作为病历资料的制作方和保管方,应当对其不能提供真实和原始的病历资料的过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医方依法应当对患方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索引: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3民终1698号。审判长陈燕萍,审判员胡晓梅、荣明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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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国贤、冉勇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年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1.合同关系的成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药物临床试验关系中,受试者不唯与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之间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及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也同时与该项药物临床试验研究的申办者之间成立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 2. 在药物临床试验合同关系中,由申办者编写并由实施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提供给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介绍、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属于格式条款,应当适用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解释。申办者没有依照卫生部《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知情同意文件为受试者购买保险用以补偿受试者在接受药物试验过程中所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所谓申办者为受试者购买的保险,从文意解释与限缩解释规则,是指以受试者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险而非以申办者或者医疗机构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申办者没有为受试者购买保险,受试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伤残、死亡后果而不能得到保险理赔的,应当由申办者承担因未购买保险而致受试者不能得到补偿所致违约责任。 4.受试者因参加药物临床试验导致伤残或死亡等固有利益损害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申办者未购买保险的违约行为所致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以受试者固有利益所受损害为限。

▌裁判索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268号。审判长年亚,审判员康玉衡、张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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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茂林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太阳宫地区办事处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邓青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北京市社区工作者制度自建立以来,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之间的关系,逐步从事业编制的管理发展为劳动关系。认定社区工作者与街道办事处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结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所签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所处的历史阶段综合判断。

▌裁判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1997号。审判长邓青菁,审判员宫淼、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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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丁维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杨永清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要在法律上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其登记必须具体、特定、明确。如果只是笼统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多少平方米的房屋被抵押,以至于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都认为案涉房屋不在抵押登记的房屋之内,则不能产生案涉房屋被抵押登记的效果。此外,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要在法律上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还必须能够被查阅。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审判长杨永清,审判员汪国献、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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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刘娟娟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需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是被保全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于情况紧急,申请人提出申请符合管辖规定,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裁判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行保1号。审判长赵志强,审判员谭颖、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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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汉鱼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炫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脉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余杰

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纠纷审判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1.明知而擅自使用他人培养并独家签约的知名主播资源的行为,虽然与传统行业中企业人才的挖角与跳槽有些类似,但又有本质不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考虑网络直播行业的竞争环境及特点,探求该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相应责任。2.玩家对游戏动态画面的形成具有一定贡献,但该贡献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还需判定是否为区别于网络游戏作品本身的新作品,若其仅系游戏作品预设画面的一种展现,则不具备可版权性。游戏类型及游戏操作中预留的创作空间系重要考虑因素。

▌裁判索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终4950号。审判长余杰,审判员熊艳红、赵千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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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杨红光与王丽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梅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裁判要旨: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 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等进行综合考量。

▌裁判索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559号。审判员梅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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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盐城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粮油供应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罗荣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关于拆迁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按照土地性质还是依据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司法实践中尺度不一。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应当参照营业用房评估。”本案对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以申请人有营业执照且实际经营一年以上作为评估标准,与原审裁判以土地性质作为评估标准所确定的补偿款数额相差巨大。依据实际用途确定补偿标准更符合《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宗旨,更有力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民再提字第00038号。审判长于泓,审判员罗荣辉、王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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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云县支行与马兴改、宋其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周文博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借款人或担保人以金融机构逼迫其签订空白合同、部分条款内容不真实的抗辩最为常见,司法实践对此也难以认定,往往会以“即使签订空白合同,也属概括性授权或民事责任自负”等理由否定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抗辩。裁判规制的缺失,也导致部分金融机构滥用其缔约优势地位,长期采用要求相对人先签订空白合同的方式缔约,个别工作人员甚至利用此漏洞,恶意变更缔约意思,挪用资金或将担保合同偷梁换柱。长此以往,极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及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障。 本案即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相对人预先签字的空白合同,私自挪用资金而恶意损害借款人合法利益的典型。合议庭经过对书面证据形成时间与电子录像、开户日期等证据形成时间上的差异,判定存在邮储灌云支行要求借款人等在空白合同上预先签名的事实,并以借款人事先在空白合同等贷款材料上预先签名的行为,只能证明双方对已有内容达成合意,但在双方因邮储灌云支行事后填写内容发生争议时,邮储灌云支行负有举证证明后填写内容也已与借款人等达成合意的证明义务。

▌裁判索引: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1266号。审判长周文博,审判员曹洋、丁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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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芜湖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与沈阳北方交通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苏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虽然尚未被列入专业机构名录,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已取得的产品质量鉴定资格。鉴定报告中虽有不规范之处,并不会对鉴定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足以否定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北方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北方公司关于芜湖市政原加热油炉设计功率不够、违章操作是导致立式沥青罐的罐中罐变形的根本原因的上诉主张,但可以证明芜湖市政使用了不合格的导热油。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北方公司对芜湖市政的损失承担80%民事责任,剩余20%由芜湖市政自行承担。设备经过维修、改造、加固,已能够正常生产,由于双方发生诉讼,未再履行验收手续,且原审法院已判决北方公司赔偿80%维修、改造、加固费用,故原审法院判决北方公司对3000型设备继续履行维修、改造义务直至验收合格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至验收合格之日,无事实和合同依据。同时,芜湖市政只支付货款230.4万元,原审以768万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明显不当。

▌裁判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974号。审判长张苏沁,审判员樊坤、马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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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河南马氏粮油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刘铁良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共有的危害后果。但这两种侵权行为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将他人的知名品牌嵌入自己的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虽然没有突出使用他人商标,但社会公众通过企业名称或企业简称透露出来的相关信息,仍然容易相信该企业与知名品牌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影响消费选择。这类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同样造成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应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对帮助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亦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责令帮助实施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裁判索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339号。审判长刘铁良,审判员赵艳斌、梁培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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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襄阳东风合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进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谭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投保人为临时上路行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案涉车辆在投保后、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了交通事故。交强险是一种强制保险、政策性保险,在案涉车辆已投保的情况下,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应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案涉商业三者险的保单虽载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但投保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才收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而除保单外,保险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及其就该保险期间履行了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和提示的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期间应认定为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裁判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再443号。审判长赵虹,审判员赖尚斌、谭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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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库伦旗首宇甜菊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骆电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根据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的“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统一原则,仅为地上建筑物设立抵押权的,债务人不能清偿被担保的债权时,抵押权人可以一并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和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当未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合同未生效的,有办理登记义务的当事人而未办理的,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双方在办理抵押登记中地位及作用划分责任。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36号。审判长骆电,审判员李桂顺、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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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邱丽红与参天制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白金城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裁判要旨: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效益,通过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的方式使劳动者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进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协商不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裁判索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再296号审判长白金城,审判员李丽、赵希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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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四川省三台县方兴实业有限公司与三台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冯安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1. 地方政府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等项目与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其履行依赖于政府在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征收等方面的行政职权,属于无法强制履行的非金钱债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因此,在政府单方面决定终止履行此类合同的情况下,守约方只能主张除继续履行合同之外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2.BT(Build Transfer)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建设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而非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索引: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初62号。审判长周琳堤,审判员罗琴、冯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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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丹丹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大经路支行银行卡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赵希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一庭


▌裁判要旨: 1.银行卡盗刷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银行卡盗刷纠纷存在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并没有储蓄存款合同的规定,储蓄存款合同是《储蓄存款条例》规定的无名合同。持卡人按合同之债主张权利,在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范围认定方面较为有利。 2. 银行对银行卡盗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据此,银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除应承担合同义务外,还应当承担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电子银行系统的独占性决定银行应当承担系统漏洞风险。

▌裁判索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再33号。审判长白金城,审判员米于、赵希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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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博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罗映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绩效考核、劳动关系解除等因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而引发的限制性股票权益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特别规定予以裁处。

▌裁判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326号。审判长罗映清,审判员李静、徐玉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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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云南新瑞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晓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王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合同解除,关乎商业秩序的稳定,影响着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及交易结果的合理期待,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是否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当事人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审慎把握,从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负有“配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义务的当事人,如果已经积极地消除了法律意义上的障碍,就应当认定其已经完成了配合义务。股权转让,是当事人对公司经营前景进行综合判断后的商业行为。股权转让和公司资产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的关联,但绝非简单的对应关系,当事人其以公司资产缩水为由主张对方违约,并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综合审查,不能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裁判索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87号。审判长王超,审判员汤莉婷、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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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海宁市正扬轴承有限公司与帕萨加德银行(BANKPASARGAD)、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毛坚儿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出卖人请求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诉讼过程中其收到信用证项下基础合同90%以上货款,而信用证项下款项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则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额款项的诉讼请求要么支持,要么驳回。如出卖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保护,则会出现利用信用证重复获利的结果,该结果与通过信用证单据欺诈获利一样,均不符合公平正义。尽管出卖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的欺诈情形,但是该条第(四)项也对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做了兜底规定,参照该条规定,认为本案不适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出卖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索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商外初字第53号。审判长毛坚儿,审判员吴文雯、周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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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宁波甬发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萍萍

厦门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长


▌裁判要旨: 1.拖带船与被拖带船的避碰义务,应结合两船碰撞前和碰撞当时的态势、采取的措施以及两船的吨位、船体、功率等具体情况,予以准确认定。2.碰撞一方提出的损失赔偿范围和数额,应仔细甄别并剔除与碰撞事故无关的部分。 3.对与渔期损失的计算密切相关的生产成本认定上,在当事人有能力提交而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应根据程序法的规定,合理推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生产成本成立,以计算渔期损失。

▌裁判索引: 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888号。审判长陈萍萍,审判员邓金刚、王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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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与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中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白海荣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在商标共同侵权的案件中,帮助侵权的商标间接侵权人与商标直接侵权人存在意思联络的,应依法共同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考虑间接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实际获利数额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可判决间接侵权人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裁判索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民终204号。审判长王丽英。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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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西天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强置业有限公司及郑卫、贾生萍、庄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王琪轩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裁判要旨: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依照约定不参与商品房建造,没有依法在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等建造许可证簿上进行登记的合作开发方,不能仅以房地产开发合同,依据《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建造事实行为成就时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的房屋分配协议,只有依照相应程序确认后,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裁判索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826号。审判长尤青,审判员王琪轩、袁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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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宜宾市外贸粮油肉类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王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1. 根据诚信原则,拍卖合同关于“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实地查看”等类似约定,不仅是竞买人的权利,也是竞买人应当履行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对拍卖标的的现状进行事先查看了解,不仅是竞买人的权利也是其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买受人应按照“一般商事主体的通常理性判断”对标的物进行查看。 2. 虽然合同明确约定先交付标的物,再支付对价,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方明知标的物交付存在障碍仍先支付对价的,视为买受方以自己实际交付对价的行为,变更了合同关于“先交付标的物后支付价款”的约定,买受人不得再就标的物交付障碍消除前的迟延交付,向出卖人主张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裁判索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终112号。审判长王玥,审判员周述蓉、何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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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俞晓滨、胡传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范一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裁判要旨: 本案是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虚假诉讼案件。民间借贷纠纷中以现金形式交付的借贷,应根据交付凭证、交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根据当事人之间有无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原告的经济能力及诉请是否合理,被告的经济状况及诉讼态度,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前后矛盾,双方是否存在争议焦点,综合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裁判索引: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再2号。审判长范一辰,审判员李义杰、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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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徐飞云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是否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裁判索引: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37号。审判长赵晓青,审判员林银勇、徐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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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郭宗闵、李恕珍与青岛昌隆文具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欧阳明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对于涉外民事关系中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判定采取了一种叠加标准,即“连续居住1年以上”和“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所谓 “连续居住1年以上”标准并非要求一种绝对连续居住状态,而是指一种相对持续的居住状态。而“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的标准则除了要考察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之外,还要注重考察当事人的客观生活状况。

▌裁判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初537号。审判长欧阳明程,审判员赵童、刘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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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浙江新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卢世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关于以商铺折价支付工程款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前,承包人对案涉商铺仅享有债权请求权,并不享有物权。发包人未将用于折价支付工程款的商铺交付承包人管理使用,也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宜根据双方关于商铺折价支付工程款协议的成立时间认定工程款支付时间,而应以案涉商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间作为工程款支付时间。

▌裁判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100号。审判长卢世昌,审判员田建萍、陆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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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赵钧与尚永禄、张春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康蓉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扶养义务与监护权二者是即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法律关系,赵钧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不因监护人资格受阻而免除。本案应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尚永禄、张春娥的行为侵害了赵钧的监护权,使赵钧对女儿的法定监护权受到了侵害,造成父女关系受损,赵钧本人也因此遭受了精神痛苦,尚永禄、张春娥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有过错,但其二人对赵妍抚养成人的十四余年间,所倾注的大量心血,从社会层面、家庭层面、公民个人层面而言,赵钧也已得到了相应的补偿。鉴于二人现已年老体迈,衡平其二人的过错程度,在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应免除侵权人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裁判索引: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再40号。审判长康蓉平,审判员许文博、王天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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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兰州群英工贸有限公司与贾怀平、唐萌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于颖颖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1.公告送达的效力范围不及于受送达公司的股东,受送达公司涉诉情况因而不属于股东应当知道的事项。  2.我国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实施时间尚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尚不宜被视为公众普遍知晓的事项,不属于涉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应当知道的事项范围。3.合同约定由付款义务人向第三人支付款项的,合同被撤销后,在处理返还款项的法律后果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返还义务人应为合同的相对方而非第三人。 四、保证合同是否受主合同不成立、被撤销的影响,要视保证合同的具体约定内容而定。

▌裁判索引: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4048号。审判长于颖颖,审判员贾小翠、刘堪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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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裘晶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广告语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不应当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该广告语所宣传的商品是知名商品;该广告语被作为商品的名称使用;该广告语的固有含义与商品功能、用途、材质等商品本身的属性无明显关联,或虽有一定关联但经过大量使用后形成了区别于其第一含义的第二含义,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裁判索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终303号。审判长肖海棠,审判员肖少杨、裘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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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绍兴金宝利纺织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黄哲锋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显然,《破产法》和《税收征管法》破产对税收债权与抵押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并不一致,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即在于此。判决书从《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何者具有特别法属性、税收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对破产偿债体系可能造成的影响、税收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对宏观市场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充分论证,得出破产语境下抵押债权就抵押物应优先于税收债权清偿的结论。

▌裁判索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终1119号。审判长田欣,审判员孙世光、黄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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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王成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邓建华

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消费者购买电子购物卡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购物卡本身,而是为了持有购物卡作为支付手段从而更便捷地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电子购物卡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凭证,电子购物卡一经售出,发卡机构便与购卡人构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发卡机构售卡时并无审核购卡人资金来源的义务,即便前手购卡人的购卡资金系非法取得,后手持卡人通过公开销售渠道并支付对价购买电子购物卡的,也应认定其善意取得了电子购物项下的权利,未经有权机关允许,发卡机构无权对电子购物卡采取冻结或其他限制使用的措施。

▌裁判索引: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99号。审判长邓建华,审判员李素琴、顾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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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宣建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保理是以贸易中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融资,其法律关系涉及保理商、债权人、债务人三方民事主体。在债务人对应收账款金额、收货情况已进行书面确认的情况下,即使确认金额与真实债务金额不符,在无证据证明保理商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对债务人提出的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抗辩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索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528号。审判长宣建新,审判员王芳、邢荣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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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董晶晶、陈光武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菊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法律需要解释,法律解释需要方法。法条解读应当立足于整体法律解释,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符合、遵循法律规定本身的意旨,夫妻共同生活应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性要素。同时,应尽可能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重视及保护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利益,不能因涉案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所忽视,也不能简单以举证责任作出推定。

▌裁判索引: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5民再3号。审判长项军,审判员魏云松、张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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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闫利娟、张伟成与苏州明基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李盼盼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原告在产前检查过程中享有被医疗机构告知检查结果及相关风险等信息的权利,并享有根据其获得的信息做出是否决定终止妊娠避免缺陷儿出生的权利。被告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在闫利娟的产检过程中存在过错,侵犯了原告的生育选择权,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与缺陷儿闫子涵的不当出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闫子涵的死亡结果是其自身疾病原因所致,故被告的侵权行为与闫子涵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告的损失赔偿范围应仅限于原告因缺陷儿闫子涵的不当出生而产生的各项损失,考虑到原告夫妇自身未遵医嘱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裁判索引: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324号。审判员李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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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冠以美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龚麒天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实用艺术作品也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两者在权利取得、保护范围、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重要区别。如对该类作品独创性判断过于宽松,将导致专利制度形同虚设。故应严格审查该类作品的独创性。

▌裁判索引: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537号。审判长龚麒天,审判员刘小鹏、程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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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张娟与陈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广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1.异议登记系一种物权行使方式,界定“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需考察异议登记的制度价值,结合《民法总则》关于权利行使之规定——禁止权利滥用规则,从严格区分权利滥用与权利正当行使界限的角度出发,判断异议登记行为是否构成权利滥用,当权利滥用造成损害即构成异议登记不当侵权。2.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的内涵:异议申请人在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因主观故意背离了权利设立之目的,且在客观上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损害而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限定为故意而不包括过失。

▌裁判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858号。审判长陈广辉,审判员任淳艺、屠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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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万挺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债权人依法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审判长万挺,审判员张能宝、李桂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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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丹东保利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东港市恒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宏、袁韶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姜艳艳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本案主要涉及“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从本案证据来看,可以认定案涉《工程抵账房确认单》是保利公司与袁韶刚之间订立的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自成立起生效。理由如下:1.关于保利公司、恒东公司、袁韶刚之间法律关系的问题。袁韶刚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恒东公司系袁韶刚挂靠或借用资质的建筑单位。2.关于案涉《工程抵账房确认单》的真实性问题。虽然保利公司以赵宏未提供该协议原件为由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但该协议系一审法院依法向保利公司调取,保利公司在提供该协议后又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缺乏理据,故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关于该协议未经恒东公司同意是否影响其效力的问题。本案中,袁韶刚与保利公司订立的以房屋抵顶工程款的协议,是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建设单位达成的拨付工程款的协议。恒东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无论其是否同意均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亦不损害恒东公司的利益。在无法确定恒东公司是否同意签订该协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协议对恒东公司没有约束力。综合以上几点,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保利公司与袁韶刚签订的案涉《工程抵账房确认单》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裁判索引: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民终1244号。审判长张策,审判员于军、姜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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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钟秀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常营支行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程立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裁判要旨: 银行和持卡人发生争议的交易在交易时间、频率、金额、方式、对手等方面与持卡人的交易习惯显著相悖,并与正常的交易流程不符,结合交易发生后持卡人及时报案的行为,按照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争议交易为非授权交易。在非授权交易中,银行不能证明经持卡人的授权开通了非授权交易所使用的支付方式,且未依约发送账户余额变动提醒短信,致使损失的发生和进一步扩大,应承担违约责任。持卡人基于对银行客服号码的信赖轻易点击以银行客服名义发送的短信中的网址链接,泄露了卡号、密码等信息,亦违反了双方约定的持卡人的妥善保管义务。

▌裁判索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46583号。审判员程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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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王桂歆、汕头市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林玫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法规定的合法的股东出资方式之一,案涉土地在被作价入资目标公司之后已成为目标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双方当事人合意转让的是目标公司股权而非土地,受让方主张本案实为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主张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无效缺乏依据。当事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签订转让对价款达73380万元的协议时应自行施以审慎注意,对签订协议的意义及后果应有充分认知及预见,事后又以事先未对土地情况进行实地了解主张转让方欺诈故协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在受让方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索引: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5民终854号。审判长游建英,审判员郭建龙、林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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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与青岛府盛润佳工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杨祝青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裁判要旨: 原被告经营范围近似,双方系同业竞争者,生产、销售的产品相同,被告在使用商品包装装潢时,对原告已经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有合理避让义务,但被告生产的涉案商品的包装在整体外观和设计风格上与原告产品极为近似,且瓶贴上汉字”崂小”的”小”字的两点相连,字形与”崂山”相近似,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索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民初740号。审判长杨祝青,审判员纪晓昕、孙利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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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芜湖县开东建材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如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期间,对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秉承严格审查原则,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在其自述及提交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难以消除的矛盾,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应认定其主张不成立。

▌裁判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459号。审判长杨静,审判员张如果、戴良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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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荣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集团化经营模式下,企业之间相互依赖程度高,经营难以独立,当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时,资产与债务难以实质区分。可能存在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能否进行实质合并,以及实质合并的审判程序及判断标准问题,破产法未作规定。基于案件事实,南京中院对实质合并的审判程序及实体判断标准进行了探索,对存在混同可能的母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分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首先在程序上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在确认六家公司人员、财务、业务、资产高度混同,无法区分或区分成本过大以致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裁定将五家子公司与母公司合并重整。通过合并重整清理债权债务、整合关联企业优质资源,综合运用“现金清偿+以股抵债”、重整的同时进行资产重组等方式对危困企业进行“综合诊治”,从而使重整投资、债务清偿、经营安排等形成一体化操作,使重整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了高度统一,凸显了关联企业高度混同情形下实质合并重整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

▌裁判索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破8号。审判长姚志坚,审判员荣艳、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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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杨建祥与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肖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五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一、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理由:1、工伤保险制度的首要目的是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但分散风险并不代表免除全部损害赔偿责任。2、立法对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外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持肯定态度。3、先在程序上主张工伤保险责任,并未否定劳动者就其他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实体权利。4、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应小于对雇员的保护力度,否则有悖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也有悖公平。二、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合理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裁判索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958号。审判长肖唯,审判员戚俊杰、师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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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闻长智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院长


▌裁判要旨: 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损失应如何分担时,胜诉方可否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由败诉方承担、由胜诉方自行承担、折中处理等观点。本案在详细地论述了我国理论和司法实务界以及域外法律中关于律师费转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处理思路后认为,人民法院在裁判当事人诉请的律师费损失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的合理性、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包括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法律主体、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胜诉和败诉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律师在案件过程中实际的工作量以及所起的作用、涉案标的金额的大小以及诉讼请求被支持的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已经支付以及待支付的律师费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律师费收取标准、同类型案件通常收取的律师费用等多重因素,依法、合理地裁判律师费损失的承担主体和支持范围。

▌裁判索引: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903号。审判长闻长智,审判员郭宁华、张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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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连西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程显博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遭受财产损失,同时造成实际经营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如实际经营人的全部收入均来源于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且在个体工商户的停业损失能够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实际经营人在住院期间的收入则会因已获停业损失赔偿而未减损,此时实际经营人的误工费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索引: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4民终1324号。审判长邢智慧,审判员翟建生、程显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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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周伦军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有追索权的保理纠纷案件中,债权反转让的法律效果为解除债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保理商不得向次债务人主张求偿权;追索权的功能与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相当,与保理商向次债务人的求偿权能够同时并存。转让债权存在瑕疵的情况,若该瑕疵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共同的虚伪意思表示,次债务人不得以债权瑕疵为由对抗善意保理商。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审判长周伦军,审判员马东旭、汪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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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郦根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戴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他人对原审当事人仅享有普通金钱债权的,该他人对原审诉讼并不构成“第三人”,但债权人就该债权提起诉讼,并对债务人名下的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则该债权人可作为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虽然法律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但立案审查不可替代实体审理,起诉时应当提交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的证据材料,不能等同于经审理后查证属实足以证明生效裁判内容错误的证据。

▌裁判索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250号。审判长孙利建,审判员戴曙、周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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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家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王洪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市场对海宁皮草城的使用是否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海宁中国皮革城在商标标识领域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不高,同时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与涉案商标在标识组成上有一定的区别,导致涉案市场标注使用的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并不会致使消费者将其与原告的“hclc海宁中国皮革城注册商标混淆,故原告关于涉案市场以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等方式使用海宁皮草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的第三个争议焦点为华凌工贸公司、家瑞祥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涉案市场华凌国际海宁皮草城的商铺由华凌工贸公司开办并对外出租经营,租金由华凌工贸公司收取,而涉案市场海宁皮草城的使用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故华凌工贸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家瑞祥物业公司仅为涉案市场提供物业服务,侵权行为并非家瑞祥物业公司实施,故原告要求家瑞祥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索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550号。审判长唐楠,审判员王洪乾、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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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高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王毓莹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裁判索引: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民终63号。审判长王毓莹,审判员曹刚、钱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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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与首旭环保公司藏金阁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贾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审判员


▌裁判要旨: 1.在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期间,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2.环境污染行为已经经过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由于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故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3.鉴于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侵权故意的隐蔽性,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采用推定的方式,依据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上的默契及客观上的相互配合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4.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即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责任。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对于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在原告请求的律师费、鉴定费只有合同而无票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裁判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初773号。审判长裘晓音,审判员贾科、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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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中山市艾普电器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徐红妮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权人非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系对他人字号和驰名商标主要部分的复制或音译,对域名的使用不享有权益,并具有一定的恶意,足以造成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索引: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20民终38号审判长徐红妮,审判员谢劲东、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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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管恒泉与刘亚琴、靖江市新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刘旭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裁判要旨: 本案系保证人在承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纠纷。裁判文书首先准确归纳了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系债权人与保证人恶意串通后进行虚假诉讼;2.根据合同约定主债务是否满足清偿条件。针对焦点一,从查明的事实分析,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无证据证明双方恶意串通;从法理上分析,保证人依法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亦不会损害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虚假诉讼之说不能成立。针对焦点二,关于债务清偿期限以及条件,主合同打印部分有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为2015年12月30日前,但同时在该部分内容之后手写添加了“以项目税务清算结束后三个月为准,必须全部付清余款”内容,因此双方对协议约定的清偿债务期限以及所附条件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在此情况下,裁判文书结合对案件事实的分析以及对合同法原理的运用,通过对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分析,对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进行判断。由于涉案协议争议条款同时并存的相关词句本身并无歧义,仅仅依靠文义解释的方法无法确定,因此更应当侧重综合运用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交易习惯等解释方法合理进行判断。经充分论证后,对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予以了判定,即协议打印部分约定的清偿期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手写添加部分应理解为在前述约定前提下出现特殊情况时的变通处理方式,即便如此,债务清偿也不能超过合理期限。结合通常交易原则和诚信原则,认定本案债务已到清偿期限。本裁判文书格式规范,结构合理、严谨,内容要素齐全,当事人的上诉、答辩等意见均充分体现在法律文书中,充分体现了审判程序的规范化、合法化,且用词严谨,条理清晰,争议焦点归纳准确、突出,说理充分、透彻,法律适用正确。

▌裁判索引: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2民终2932号。审判长高云,审判员丁万志、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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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里莫瓦有限公司与上海亿倍箱包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顾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院长室


▌裁判要旨: 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产品设计要素未能脱离要素本身而产生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能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市场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也要注重权利人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为权益划定合理的边界。

▌裁判索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697号。审判长顾全,审判员钱建亮、王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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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张英与马锦、赵晋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周奕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裁判要旨: 1.显失公平条款的适用条件:其一,一方乘人之危或恶意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无经验等弱势;其二,并因此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2.司法裁判应以尊重市场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和保护、鼓励市场交易为宗旨,其作为事后调整民事法律行为的手段应严格把握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适用,不宜片面地以某单一因素否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裁判索引: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6310号。审判长周奕,审判员陈刚、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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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湖北楚天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建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周桂荣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


▌裁判要旨: 1.股权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知晓或已经通过审计全面了解、应当知晓目标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股东实际出资等情况的,再以股权出让人虚假出资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2.股权转让中对重要事项处理存在疏漏,而股权转让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股权受让人基于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出让人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3.股权出让人在转让股权时未完全披露跨期费用,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索引: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8号。审判长周桂荣,审判员张杨、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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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艳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裁判要旨: 房屋权属证书是推定权利人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与不动产物权的真正权利人没有必然联系,对于房屋自然状况的记载,包括房屋的标记、面积、位置、坐落、界址等均属于事实问题,不为房屋权属证书的推定力所及。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不以登记作为权利取得的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系物上请求权,须以特定物及物权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则返还原物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裁判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再52号。审判长苏虹,审判员董国庆、陈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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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昆明大树园林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昆明大树景观绿化有限公司)、丁荣梅联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包靖秋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案外人的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在案外人以调解协议侵害案外人利益为由申请再审而启动的再审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从案外人主张被侵害的权益是否真实合法及调解协议是否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裁判索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再74号。审判长包靖秋,审判员吴立宏、刘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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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重庆聚焦人才服务公司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徐华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聚焦人才公司在核定商品服务范围内享有“汇博”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前锦网络公司提供的相关人才服务与聚焦人才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一致,其在百度推广服务中,将包含聚焦人才公司注册商标“汇博”的“汇博人才网”作为搜索关键词,搜索结果链接到其实际经营的无忧工作网(51job.com),实质是利用聚焦人才公司的“汇博”商标的信誉对自身经营的人才招聘等相关服务进行的深度推广宣传活动。前锦网络公司的行为使聚焦人才公司及其提供的人才信息、招聘等相关服务与其注册商标“汇博”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削弱,降低了“汇博”商标的商品服务来源识别功能,提高了相关网络用户的搜索成本,实质上损害了聚焦人才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而百度网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前锦网络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侵犯了聚焦人才公司的商标权利,其对于前锦网络公司在推广业务中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没有过错,不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前锦网络公司停止侵害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索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17)渝05民初377号。审判长徐华,审判员许培英、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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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喜火哥公司重庆喜火哥九龙坡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姓名商标的显著性主要来自于其第二含义,即区别于姓名本身指示他人人格的含义而成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符号,已注册的姓名商标并不因为其商标标志同时系人名符号而在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权利范围上有所受限。通常情况下,在已有以姓名为注册商标标识存续的前提下,他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类似姓名作为商业标识,如合理的在先使用或者与正在使用的姓名商标相近似,后使用者在不会造成与在先注册商标混淆的前提下在原有范围内使用等。判定姓名商标侵权的规则当然遵循混淆性近似的标准,但基于自然人姓名可能出现的同名或相似的重要特征,应合理区分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自然人姓名与商标侵权之间的界限,重点考察已注册姓名商标与被诉姓名在商业标志意义上显著性强弱、被诉侵权姓名商标在商业活动的使用状况、被告有无搭便车的故意等因素综合判定。

▌裁判索引: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810号。审判长胡进,审判员严荣源、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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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重庆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怡海恒木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谭振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裁判要旨: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指定的驻工地代表有权代表发包人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和签证,由其签署的签证单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人发函明确签证由专人负责的,施工人应当与发包人指定的签证人员办理签证,未经发包人指定的签证人员签署的签证单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人仍负有对工程进行整改的义务。发包人发函要求施工人进行整改,施工人不能举证证明已完成整改义务的,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完成整改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可在保修金中扣除,不足的部分可向施工人进行追偿。

▌裁判索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615号。审判长唐渝梅,审判员谭振亚、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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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上诉人陈水娣、方姗姗、方瑞祥与上诉人福建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柏桐堂(福建)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孙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1.涉案“桔香祛暑和胃茶”药品技术的内涵,不仅包含药物配方智力成果,还包括对该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有关的临床研究和生产该药品相对应的药品生产技术。2.方义超为药品的配方付出了智力贡献,系药品配方的研发人,但涉案药品生产技术部分的合法持有人为福建省安溪制药厂,故方义超和福建省安溪制药厂对涉案药品技术均享有科技成果权。

▌裁判索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121号。审判长黄从珍,审判员马玉荣、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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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泰州三福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余晓汉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裁判要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原则上应限于基本建成而具有航海能力的船舶,除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权外; 对于船舶建造险所承保的船舶是否属于该法规定的船舶,需要根据其是否具有航海能力分阶段相应认定; 保险事故及其原因发生在船舶基本建成前的建造与设计阶段,由此引起的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 2. 保险合同双方保险条款存在争议, 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我国保险市场普遍采用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建造保险条款(2009版)》第三条“责任范围”第一句“本公司对保险船舶的下列损失、责任和费用,负责赔偿”的表述,实际上是航运实践中普遍采用的船舶拟人化表述,以船舶指代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建造人等相关利益主体,据此可以理解该保险条款所称“损失和费用”是指被保险人的“损失和费用”,而不是指险船舶的“损失和费用”;只有“损失”针对船舶(物)而言,才可能认定为限于“有形损害”即“损坏”;而当“损失”针对人而言,在没有特别限定情况下通常可以包含有形物理损害(损坏)和无形的经济损失,故该船舶建造险条款约定承保的“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可以理解为包含被保险人除保险船舶物理损害之外的经济损失。3. 保险人签发船舶建造保险保险单载明造船合同编号,实际上已经明确保险以该造船合同文本为基础,根据保险单载明的事项和保险条款内容确定保险责任(承保风险)范围。被保险人发现船舶设计错误问题后与船舶买方另行协商赔偿,超出保险合同双方基于造船合同文本订立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合理预期,保险人有权拒绝赔付超出被保险人在造船合同文本项下所应承担的损失。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42号。审判长余晓汉,审判员杨弘磊、黄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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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小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的“ ”标识与诉请保护的商标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诉请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容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侵权行为构成。 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法院考虑到被诉侵权人多次围绕原告公牛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并将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攀附原告商誉意图明显;以及浙江高院生效裁判作出后,没有理由未执行变更企业字号的判决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商标权人的赔偿请求。 由此可见,恶意注册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其规制的手段不局限于商标法第5964条。

▌裁判索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367号。审判长陈小珍,审判员徐康、刘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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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东亚泛海国际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西班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冯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助理


▌裁判要旨: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跟单信用证纠纷案件,在裁判中主要明确了如下观点:一是涉外信用证案件中,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惯例的,应从其约定。对确定适用的国际惯例中没有规定的问题,且当事人无法就此协议选择所适用的法律的,应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冲突法规范综合确定,当事人在起诉、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援引某国法律作为其主张或抗辩依据的,可以视为其选择该国法律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二是信用证一经开立,便与作为其开立基础的合同相独立,因信用证付款等产生的纠纷与因基础合同产生的纠纷互不冲突。

▌裁判索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929号。审判长冯宁,审判员康洪、臧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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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张某、秦某与陶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王小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探望权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衍生而来,系亲权的延伸,其权利主体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尤其是(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于生活习惯和我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外)祖父母与父母和(外)孙子女三代同堂、共同生活的现象较为普遍,(外)祖父母往往对(外)孙子女有着非常深厚的情感寄托。在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存在无法直接探望等客观情形时,我们认为,(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外)孙子女的,不仅能够满足(外)祖父母的情感需要,也有利于未成年(外)孙子女的健康成长,符合我国善良习俗,亦与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则相符,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索引: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2民终1348号。审判长周军生,审判员王小莉、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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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卡哥特科瑞典有限责任公司、西沃特尔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三和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无锡三和卸船装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陆超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裁判要旨: 被诉经营者在仅是商品部件供应商的情况下,利用网站、行业杂志将其作为该商品的生产者或合作生产者进行宣传,其内容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解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性质的虚假宣传,该商品的生产者有权据此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判断被诉经营者是否涉案商品的生产者或合作生产者,应当基于在涉案商品生产中其与原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其生产的部件的价值比例、功能作用等因素作出认定。

▌裁判索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163号。审判长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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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绍兴市科顺建材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共利新颖建材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秦善奎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裁判要旨: 1.滥用商标申请权和维权方式是侵权行为。权利的保护不能过多,权利的行使要有边界。不适当地扩大保护范围和强度,违背法律的目的行使权利,是权利滥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将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并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等方式打击竞争对手是滥用商标申请权和维权方式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2.滥用商标申请权和维权方式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相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但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并非仅此一种情形,只要是滥用商标注册制度,恶意注册商标、过度进行维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制的范畴,其构成要件都是由侵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组成。

▌裁判索引: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6民初267号。审判长秦善奎,审判员袁文琴、丁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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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王裕与北京天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肖大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裁判要旨: 二审通过询问当事人亲属、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面查明了案件事实。 一是对王裕订立《安置协议》的性质及协议主体结合订立时情形,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基础上作出认定,并运用默示合同规则,就《安置协议》和案涉房屋买卖合意的达成分别作出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订立合同行为的法律要件。 二是通过全面了解案涉房屋所在项目建设手续,在排除案涉房屋不存在办理所有权证登记障碍的情况下,改判支持了王裕的诉讼请求,确立了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屋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办理分户登记的裁判规则。

▌裁判索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7021号。审判长肖大明,审判员刘丽杰、周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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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上海金安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多鲜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马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裁判要旨: 在建设施工合同不同条款之间有冲突时,应当根据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文件及顺序,先适用专用条款及附件,之后再适用通用条款。发包人通知承包人暂不施工,之后发包人也未要求承包人按原图施工还是按变更图纸施工,承包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进行结算。承包人主张施工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利润损失的,应提供证据证明未完工量范围、预期利润率的标准及其依据。

▌裁判索引: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164号。审判长王茜,审判员竺琴、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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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李自柱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1.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主要从被诉具体竞争行为本身的属性上进行判断,而非要求经营者之间必须属于同业竞争者或者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可替代性。2.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首先应当着眼于对竞争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即该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原则,是否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非主要首先判断原告是否享有某一知识产权。3.鉴于一般条款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时应当特别慎重,要立足于市场竞争的环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考察。

▌裁判索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025号。审判长李自柱,审判员赵翠霞、朱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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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都市华城业主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潘军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裁判要旨: 对于会所的权属认定应当综合各种情况分别处理:1.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公共配套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3.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区分投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有证据证明会所的成本实际摊入了商品房建造成本,构成商品房对外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则归业主所有;反之,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裁判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313号。审判长李后龙,审判员施建红、潘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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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张正超、中信期货有限公司青岛营业部期货强行平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王爱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裁判要旨: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开户前被上诉人是否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上诉人是否已知晓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3.2015年7月8日收市时上诉人账户是否已处于追加状态;3.经纪合同中关于追加保证金、强制平仓通知义务的约定是否有效,被上诉人是否已尽到通知义务;5.栾鑫磊作出的关于应否追加保证金的意思表示是否代表被上诉人;5.被上诉人进行强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赔偿上诉人损失。

▌裁判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234号。审判长王爱华,审判员姚锋、彭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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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上海瑞威尊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润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蔡利娜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1、同一抵押物上,第一顺位抵押权的存在与否以及相应债权的认定,必将直接影响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物权利益,因此,顺位在后的权利人属于对前诉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债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作出债权转让仅在内部生效,对外仍由原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合法有效,债务人应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所指的不良债权的范围,此范围之外的金融债权转让并非纪要的适用对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对债权转让后的利息继续计算。 4、按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收利息,以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而依法计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非金融机构的专有权利,不应认定为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不得转让的从权利。

▌裁判索引: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初323号。审判长蔡利娜,审判员费益君、包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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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中盐重庆长寿盐化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市长寿区珍心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李立新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环资庭


▌裁判要旨: 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案件中,多个污染源头和多次污染行为排放的污染物在环境中渗透、迁移、扩散,共同结合造成同一不可分的损害后果,由此可推知单一污染行为尚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由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赔偿责任。裁判时应结合受污染地域区位、受损环境检测数据、自然科学知识进行分析,合理确定污染行为所占原因力的大小。

▌裁判索引: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民终8972号。审判长张力,审判员李立新、吴长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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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遵义市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遵义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夏凤祥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李露露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裁判要旨: 1.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来的生效判决可以得到执行,申请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判断。申请人有无过错,需要从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申请保全的对象是否错误、申请保全的金额是否高于诉请金额等方面综合分析。2.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超出合理期待并申请财产保全的部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因错误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但不得超过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预见到的可能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具有过错、保全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失大小的举证责任由被保全人承担。

▌裁判索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3民初341号。审判长李露露,审判员罗小龙、贺灿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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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俞雨、李玲彩行纪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李立辉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不因所涉不动产的物权无法办理登记而无效。因查封是对处分权的限制,只要不发生物权变动就不影响查封目的的实现,故被查封房屋的买卖合同不因所涉房屋被查封而无效。出卖人签约时隐瞒房屋已被查封之实,之后又未采取足以消除买受人顾虑的有效措施,买受人因享有不安履行抗辩权而不构成违约。若出卖人将房屋另行转让则属违约,买受人有权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裁判索引: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7民终1136号。审判长李立辉,审判员许世清、陈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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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李晓中与东莞市百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孙祥壮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裁判要旨: 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畴,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亦不能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担保人对上述建有教育设施的土地设立抵押均有过错的,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35号。审判长孙祥壮,审判员宫邦友、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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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金晓华、济南麦迪格眼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柳维敏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证据罗列规范、质证认证清晰,查明事实合法有据。2.归纳焦点准确,说理繁简得当。本案文书裁判说理部分紧紧围绕争议焦点问题逐一进行阐述,层次清晰,繁简得当,析理透彻。3.法律适用准确,裁判结果妥当。本案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界定涉案特许经营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厘清了建立第三类医疗器械特许经营关系的特许人及被特许人依法应当具备的经营资质及应尽的审查义务,对于规范医疗器械类产品的特许经营关系,依法保护消费者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医疗器械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

▌裁判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1868号。审判长张亮,审判员柳维敏、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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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黄年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裁判要旨: 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对于有争议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而不应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有盈余分配决议的,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裁判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审判长黄年,审判员张颖、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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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刘可成与范志康、李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陆贤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泗泾人民法庭


▌裁判要旨: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要有借贷的合意外,还必须要有借款交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可。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看似具备上述两个要件,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实则或是有严重瑕疵、不符合逻辑,或是证明力较弱,或是与事实不符,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来佐证其观点。因此,原告主张借款已交付缺乏事实依据,依法判决予以驳回。

▌裁判索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3224号。审判长黄美华,审判员陆贤、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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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何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1.权利人就同一标识在不同商品类别上注册多个商标,其中未实际使用的防御性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而知名度很高的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亦不类似,在此情形下,不应要求权利人必须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主张权利,权利人有权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司法救济。 2.《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商标驰名的几项因素并非缺一不可,如果考虑部分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的,就无需机械地一一考虑其全部因素。

▌裁判索引: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94号。审判长何琼,审判员滕灵勇、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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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葡萄牙忠诚保险有限公司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杨婵

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庭


▌裁判要旨: 本案对我国《海商法》第225条“重复保险分摊”的概括规定阐明了裁判方法,明确了裁判规则:(一)重复保险分摊请求权构成要件为:一是第一赔付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的赔付是合理和谨慎的;二是分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三是第一赔付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在重复保险法律关系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重复保险分摊不以向责任人主张代位求偿为前提,分摊保险人不得以第一赔付保险人未行使代位求偿权为由拒绝分摊请求。

▌裁判索引: 上海海事法院(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3049号。审判长张亮,审判员杨婵、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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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刘竹梅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裁判要旨: 1. 一审认定当事人提出的反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应裁定不予受理而裁定不予合并审理,导致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当事人却又对此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二审为保障当事人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可对当事人的此项“上诉”进行审查,并基于后果一致,作出恰当认定。2.商事纠纷中应当准确判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纠纷性质,从而准确确定案由,进而依据该案由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则审理案件。本案二审围绕双方签署的一系列合同及争议性质,准确判定本案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而非一审认为的合同纠纷,进而一揽子解决当事人提出的众多争议。3.判定合同是否应该解除,应当围绕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整体性判定,对于具有长期合同与买卖合同性质的合同,作为商事领域理性经济人,双方为此投入巨大并产生合理预期,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应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并应适当考虑另一方当事人为履行此合同的合理投入。4. 当事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如法院最终认定合同应予解除,系人民法院行使公权力对于当事人私领域的商事交易行为的判定,解除时间应认定为判决生效之日,而非一审认定的起诉状送达之日,判决主文亦应表述为判令合同解除而非确认合同解除。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22号。审判长刘竹梅,审判员杨兴业、李延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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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武建华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裁判要旨: 未经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发包方居于主导地位应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方积极配合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经依法评估鉴定作出的工程造价及维修费应予支持。根据本诉和反诉的关系,判项中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维修费应单独列明,不宜直接相抵,未完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审判长冯小光,审判员张能宝、武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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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佛山市三水宏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广州东方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罗凯原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判断公司高管人员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司进行关联关系,损害任职公司利益,应当从交易主体、交易动机、交易行为、交易结果四具体要件进行分析;公司及其股东不得仅凭关联交易本身主张公司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索引: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643号。审判长罗凯原,审判员梁亦民、禤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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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庞理鹏与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隐私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丁宇翔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1.乘客的姓名、手机号即使不构成隐私信息,但当姓名、手机号和属于隐私的航班行程信息结合在一起时,整体上的信息已构成隐私信息,可以隐私权纠纷为案由寻求司法救济。2.乘客没有能力对航空运输及订票中介服务经营者数据管理是否存在漏洞进行证明。乘客只要能证明上述经营者掌握了其个人信息,则在订票后合理时间内发生该信息泄露的,法官就可根据其心证形成程度,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合理认定该航空运输经营者和订票中介服务经营者存在泄漏行为。

▌裁判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09号。审判长丁宇翔,审判员白云、王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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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重庆七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黔江区耀鹏房产开发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唐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债务人已具有破产原因,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破产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应予支持。

▌裁判索引: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4民终805号。审判长唐文,审判员徐婷婷、黄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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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无锡泰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邓匡林、徐鹏等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控股股东在抽逃出资的汇票申请书上盖章,明知其他股东抽逃出资,仍提供协助,应对其他发起人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抽逃出资后自行补足出资,未对公司财产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不构成抽逃出资。

▌裁判索引: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2014)苏商外终字第00046号。审判长李红建,审判员徐美芬、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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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先锋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主任


▌裁判要旨: 公益诉讼的裁判文书除具备一般法律文书形式规范,程序正当和实体公正等要求外,更应具备实现保护公共利益,引导公众参与,充分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等个性特质。

▌裁判索引: 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96民初18号。审判长樊启城,审判员陈先锋、舒雅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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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朱俊艳与浙江银大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浙江兰溪鸿鹄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静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


▌裁判要旨: 案涉交易模式具备集中竞价、交易标的物为标准化合约、杠杆交易、双向交易的期货交易特征;从交易的目的看,原告也从未要求实物交割,且系在短时间内高频次交易。涉案交易具备了期货交易的形式要件与目的要件,应认定为期货交易。但鸿鹄交易市场系现货交易市场,银大公司亦不具备进行期货交易的资格,该非法变相期货交易当属无效。

▌裁判索引: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4948号。审判长张毅,审判员张静、顾嘉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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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港置业有限公司、荆门人民万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向华波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


▌裁判要旨: 该案主要涉及对“知名服务名称”的认定,“海宁皮革城”这一名称,虽由描述性的词组组成,“海宁”是县级城市名称,“皮革”是行业通用名词,“城”则指代专业市场,本身显著性一般,但由于在海宁的行政区域内,经营皮革专业市场的主体的唯一性,使得在相关公众中,能够从该名称的核心词汇“海宁”和“城”中,得以辨别系开设在海宁地区的由原告经营的专业市场,“海宁皮革城”这一特殊称谓。

▌裁判索引: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民初6号。审判长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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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四川中正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农业科学研究所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周冕

广西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由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出售以后,以商业目的使用、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不视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权利用尽抗辩在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中的适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本案当事人提出上述抗辩,经审查,因其无法证明其所生产、经营的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系由品种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而取得,故其抗辩不成立。

▌裁判索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95号。判长周冕,审判员黄朵成、宿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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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徐乃鑫、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肖军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副院长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人民法院特别是在审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损害赔偿案件时,对当事人在诉讼调解或和解时所作自认,一方面有利于找准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一方面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即使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法官通过找法、释法、用法的裁判维度,而作出公正且不偏离双方意愿的判决,最终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裁判索引: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3民终4404号。审判长肖军,审判员任建毅、付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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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冠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冯衍昭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裁判要旨: 1.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对逾期罚息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的,可酌情在期内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支持逾期罚息。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复利的相关规定是准许金融机构收取复利,对借款是否收取复利,应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为准。3.若合同所涉借款分期、分批次,还款期限、利率约定等不完全相同,借款人的当期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的顺序进行抵充。4.当事人对借款人自行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提供的保证的清偿顺序有特别约定的,应从其约定。

▌裁判索引: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终592号。审判长张翀,审判员冯衍昭、赵粹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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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原晓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裁判要旨: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因此,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裁判索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410号。审判长原晓爽,审判员王斌、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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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河北东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郝军、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赵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院


▌裁判要旨: 票据的签发与交付是票据出票两个必不可少的程序,票据依交付而流通,仅作成票据外观而未实际交付的,出票行为未完成,不产生相应的票据权利。票据当事人作成票据,未交付收款人,而是自行持票违规贴现,在违规贴现的过程中,犯罪分子非法占有票据并贴现,该票即使欠缺交付行为也应向因对外观引起信赖的第三人承担票据义务,出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虽与票据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但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范畴之内,属于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依据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通过其他途径加以主张和解决。

▌裁判索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5787号。审判长赵军,审判员冯宁、赵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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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铜陵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铜陵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孔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裁判要旨: 对于追偿权无法实现场合下担保人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保证责任的纠纷,应当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要求,综合考量担保人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和反担保人理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合理确定各方的责任承担。

▌裁判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254号。审判长孔蓉,审判员胡邦圣、吕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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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与上海保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吴盈喆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审判第二庭


▌裁判要旨: 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对于恶意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人,可以类推适用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恶意使用未准予注册商标应当赔偿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索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审判第二庭(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审判长吴盈喆,审判员刘静、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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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刘悦与合肥市安之酸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御奇日通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韦氏_黛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汪利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裁判要旨: 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在案涉商标已经独占许可给案外人的情况下,商标权人仍享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其就案涉商标所享有的经济性利益已经通过收取许可费的方式实现,不享有除收取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侵权行为亦不会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失,故商标权人在此情形下无权主张损害赔偿。

▌裁判索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终525号。审判长汪利民,审判员霍楠、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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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黑龙江北大荒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七星粮油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潘杰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裁判要旨: 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过错致使本应依法设立的质权未设立,保证人对此并无过错,债权人应对质权未设立承担不利后果。物权法第176条对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第三人提供的人保并存时的债权实现顺序有明文规定,保证人对先以债务人的质物清偿债务存在合理信赖,债权人放弃质权损害了保证人的顺位信赖利益,保证人应依物权法第218条的规定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925号。审判长潘杰,审判员骆电、万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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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西藏恒信正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杨天夫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甄洁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当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充分尊重商事主体的商业安排,有效维护当事人的预期和市场经济秩序。

▌裁判索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9140号。审判长甄洁莹,审判员王晴、刘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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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三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中恒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孙雪梅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提出的原、被告之间并非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通过被告进行的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融资合同关系,因而系争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之抗辩能否成立。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抗辩称本案系争买卖关系为虚假买卖关系,实际应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融资即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就其抗辩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出借款项之意思表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支持原告诉请,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索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0055号。审判长陈萌,审判员孙雪梅、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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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海南屯昌百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家欣、海南利东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陈海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裁判要旨: 连带责任的承担,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当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下共同对外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在履行、资金使用上,存在一致行为和部分人员混同,故两个公司已构成合同的相对方,其中直接收款方承担返还投资款责任,另一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依据。

▌裁判索引: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琼96民终1193号。审判长陈海燕,审判员李国庆、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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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中华环保联合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传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鉴于污染物已被焚烧、填埋,损害后果难以判定,判决参考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企业处置污染物价格确定环境污染治理费用,并合理确定污染者的责任;鉴于刑事案件已经判处罚金,判决依法明确了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针对异地非法处置污染物,容易导致污染继续扩散问题,对污染物存放地的环保行政机关也进行了司法告知,争取当地环保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确保污染损害不再扩大。

▌裁判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1577号。审判长张传毅,审判员王琛、公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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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珠海金稻电器有限公司等与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苏志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考虑到专利权损害举证难,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如果权利人在其举证能力范围内就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了充分举证,且对其所请求经济损失数额的合理性进行了充分说明的情况下,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权利人赔偿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对于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获利已经明显高于法定赔偿限额,尽管不能以一对一的证据精确计算出具体的金额,但如果权利人能够说明其请求的赔偿金额的计算、得出过程,并有相应的证据佐证其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裁判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终245号。审判长刘辉,审判员苏志甫、刘庆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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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新加坡星展银行、无锡湖美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高晓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原产地证上关于“原产地标准”的记载足以表达该单据的功能,该证书上的相关数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与信用证以及信用证要求的其他单据商业发票记载的货物价格相互印证,单据之间并不矛盾,开证行主张的不符点不能成立。在受益人交单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予付款。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27号。审判长高晓力,审判员梁颖、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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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吉日嘎拉图等与殷杰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郑吉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非故意侵权情形下由于运动本身固有风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体育活动中侵权方的民事责任。自甘风险原则对于体育活动意义重大,在确定自甘风险的减轻责任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该项目体育活动的发展情况及体育运动中风险告知情况,对于发展不成熟、风险告知不充分的运动,不宜设定过高免责比例。

▌裁判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3265号。审判长刘建刚,审判员刘正韬、郑吉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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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张宇诉上海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李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裁判要旨: 责任限制型格式条款本质上是一种风险转移约定,在签约时,经营者除了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还应当对免责范围内已经显露的重大风险进行如实告知,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经营者故意隐瞒重大风险,造成相对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达成免责合意,根据诚实信用的解释原则,应当认定免责合意的范围仅限于签约后发生的不确定风险,不包括承担被隐瞒的重大风险。经营者因恶意隐瞒重大风险最终导致违约情形发生,其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排除自身违约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9095号。审判长王剑平,审判员沈强、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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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晓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裁判要旨: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提出增加赔偿数额和诉讼支出的请求。对此,本案认为,增加诉讼请求限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二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增加诉讼请求,例外仅限制在一审法官未尽到释明义务导致诉讼请求遗漏或因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不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的情况。     关于卡通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比对,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较,而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裁判索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1078号。审判长张晓霞,审判员冯刚、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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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盐城市华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建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李相波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


▌裁判要旨: 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承包方将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转包的,违反了我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转包、分包合同无效。2.经实际施工人授权的人代表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后,其又否认授权的人结算行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8号。审判长李相波,审判员马成波、田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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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杨弘磊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


▌裁判要旨: 1.判断是否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涉及对基础交易的审查时,应坚持有限及必要原则,审查范围应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础合同的相对人并不存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事实或者不存在其他导致独立保函付款的事实。否则,对基础合同的过度审查将会动摇独立保函“见索即付”的制度价值。2.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不必然构成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索款,即受益人基础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并非构成保函欺诈的充分必要条件。3.判断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是否存在欺诈,不仅需要审查独立保函欺诈情形,亦需要考查担保行(独立保函开立行)向反担保函开立行主张权利时是否存在欺诈。只有担保行明知受益人系欺诈性索款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付款,并向反担保行主张独立反担保函项下款项时,才能认定担保行构成独立反担保函项下的欺诈性索款。4.判决书还明确了独立保函欺诈案件的识别依据、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34号。审判长陈纪忠,审判员杨弘磊、杨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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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太重集团机械企业公司机器设备制造厂与山西武圣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程庆华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略

▌裁判索引: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149号。审判长张林,审判员徐立军、程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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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广西地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友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彭博

广西南宁铁路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裁判要旨: 在入场经营最短期限确定为两年的前提下,将亏损起算时间解释为任意两年,扩大了合同履行期间的不确定性,有失偏颇,故对亏损计算期间不宜采用任意连续两年的片面解释,将对违约条款进行解释,认定越秀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免责权,应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索引: 广西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桂71民终129号。审判长张岚,审判员袁宇飞、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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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青岛民建联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中央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高燕竹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裁判要旨: 地方政府下属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公开竞拍前事先约定出让地块价格,并约定投资企业挂牌成交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由政府下属企业返还成交地价与事先承诺价格之间的土地出让金差额。该约定内容违反了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的公平公开原则,并且双方约定的返还标的直接指向土地出让金,损害了国家利益,依法应为无效。投资企业诉请赔偿该部分差额损失,实际上是投资企业基于上述约定预期可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金额,该预期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应不予支持。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59号。审判长宋春雨,审判员丁广宇、高燕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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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能宝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裁判要旨: 1.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审判长张能宝,审判员苏戈、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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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烟台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座商城有限公司芝罘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慈勤哲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请求继续履行情况下的例外情况,不适用本案被告欠付租金的情形。被告经营不善只能是其自身管理问题,最多是商业风险,与合同法中的“履行费用过高”是不同的概念。

▌裁判索引: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476号。审判长慈勤哲,审判员姜松诚、徐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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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许明宏、泉州南明置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执笔人丨王旭光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提起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当事人是否为适格原告。对于在起诉时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董事、监事职务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其是否符合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等起诉条件。2.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根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表决程序,就审议事项经表决形成的反映董事会商业判断和独立意志的决议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对于合营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委派和撤换董事之事项所作的记录性文件,不构成公司法意义上的董事会决议,亦不能成为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之诉的对象。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18号审。审判判长王旭光,审判员周伦军、张爱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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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谢鑫与深圳市懒人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创策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张书青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裁判要旨: 1.严格对照文字作品原文朗读形成的有声读物,无论其是否添加了背景音乐、音效,都没有改变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因而不构成改编作品。有声读物作为一种录音制品,是文字作品的复制件。2.有关著作权授权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的社会背景、合同上下文等因素予以查明,难以查明时应从有利于保护作者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推定。3.缺乏许可制作、通过信息网络交互式提供有声读物,构成对文字作品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上游“授权方”缺乏有效权利而向下授权他人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且行为实际发生的,所有上游授权方均构成帮助侵权,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索引: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8601民初354号。审判长王江桥,审判员沙丽、张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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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皮克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徐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产一庭


▌裁判要旨: 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既要考虑两个作品的相同点,也要考虑这些相同点是否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虽然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范畴,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两个动画形象在具体表达方式的选择上基本相同,其表达相似程度已经达到了以普通观察者的标准来看,不会认为后者是在脱离前者的基础上独立创作完成的,则可以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列电影名称,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结合产品或服务的种类及相关公众的消费习惯进行认定。对于电影行业而言,电影海报、媒体报道等对公众决定是否观看某部电影有着重要影响。观众的观看意愿往往是在购票前产生的,电影实际名称与宣传名称不同不影响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认定。如果同一侵权人的多个行为分别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各行为彼此独立,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则可分别予以赔偿。

▌裁判索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54号。审判长黎淑兰,审判员徐飞、凌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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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上海斯米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金宝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盛宏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裁判要旨: 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抗辩权人按合同约定本应先履行义务,但基于对方经济状况恶化等原因,抗辩权人合理担心其履行自身义务后,对方很可能无法履行对待给付,致抗辩权人遭受损失,故得以在对方提供担保或回复履行能力前,阻却对方要求其先履行义务的请求。其中担心对方不能履行的义务与抗辩权所欲阻却己方应履行的义务,两者应有对待给付关系。若对方已履行对待给付,或可能不履行的并非具有对待关系的给付,则抗辩不能成立。

▌裁判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7870号。审判长汤黎明,审判员金成、盛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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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笔人丨佟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要旨: 1.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时,应对“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的关系作出正确理解,即二者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的对象。相反,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2.注册商标制度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保护制度虽然均属于对商业标识性权益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但二者的权利来源和保护条件有所不同。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可以各自发挥其独立的识别作用,并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3.在确定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时,既要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鼓励诚实劳动,也应当尊重消费者基于包装装潢本身具有的显著特征,而客观形成的对商品来源指向关系的认知。

▌裁判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3号审。审判长宋晓明,审判员夏君丽、周翔、钱小红、佟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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