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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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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一个诚实的人还是一个小偷,取决于辩护律师已交与我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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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

来源:网络 作者: 落鹰胡杨 时间:2017-06-22

近年来中国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

落鹰胡杨


    1,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发生于中国江苏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极大争议的民事诉讼案,其他地区也有类似事件发生。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2,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盗窃17万,判处死刑,引发社会巨大争议,法院两次审判,对于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及适用法条并无改变,都是依据的刑法第264条。而一审判决对于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也并无不当,因为依照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特别巨大的,起步刑就是无期徒刑。而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10万元以上就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改判的作出,是跟据许霆案的特殊情况,审判委员会多用了刑法的第63条,即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下量刑。

 许霆案的特殊特殊在哪儿?罪责性不相一致,这是它的一个特殊。主要一点特殊呢,它是一个基于自动柜员机出错这样的一个情况下发生的盗窃行为,这非常特殊。因为这个许霆,这个事情跟我们的生活太近了,我们都是银行的固定客户,现在谁都有卡,谁都面临一个以后站在自动柜员机前一下子出那么多钱,该不该拿?会不会被判刑?会不会弄一无期?谁都会考虑这个问题。同时大家又想了,我不是圣人,面对这样的诱惑,谁能不动心呢?这样一个情况呢牵扯到刑法上期待可能性的问题。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我就不讲了,我举个例子大家都知道了,比如说父亲杀人,儿子应不应当去举报?这在外国刑法当中,特别是日本刑法当中,这个是不属于犯罪的。因为它觉得这是人之常情,你期望父亲去举报儿子,这个可能性是很低的,就是期待发生的可能性很低,就是因为这种期待可能性使得许庭的责任性减轻。

 

    3,周永康:打破刑不上常委的惯例,是建国后首个落马的正国级干部。

 

    4,薄熙来案: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法庭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薄熙来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  薄熙来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8日山东高院已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检察日报》上撰文指出,薄案庭审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香港大公报发表社评,对薄熙来的公开审判,注定将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浓重的一笔。一起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案件,却以一种最为公开、最为开放的姿态来进行。薄熙来案此次的开放程度,超出了外界的预期。运用微博新媒体进行几乎全景式的播报,视频、图片、文字、音频的批量传递,使得庭审近乎于直播,数万字的庭审实录,让外界得以直观了解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并且微博平台允许网民自由留言、转发、评论,各种观点不乏交锋碰撞。 

 

    5,泸州遗赠纠纷案——“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蒋给付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使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依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然而大部分法学界人士都对该案提出了质疑, 1、 法院违反了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以及特殊规则优于一般规则的立法法规定; 2、 法院的判决侵害了死者的财产权和意思自治;3、死者遗赠的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6,陈满案: “蒙冤23年,实属罕见。当事人被打上“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1992年12月25日,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楼房突然起火,消防人员扑灭大火后,发现了楼房看管人钟作宽的尸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作宽身有多处锐器伤,系颈动脉被割断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租住在109号楼房的陈满被海口市公安局确认为犯罪嫌疑人。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省高级法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基本相同。 陈满父母和陈满始终不服,坚持向相关政法机关申诉。2014年4月14日,陈满委托代理律师向最高检提出申诉。陈满向最高检申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陈满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也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应当宣告陈满无罪;二是原审裁判认定陈满犯罪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三是陈满的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作出,应当予以排除。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陈满申诉案。在公开庭审中,浙江省检察院三名出庭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明确监督意见,认为本案没有任何指向陈满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且作为本案认定犯罪事实的唯一直接证据即原审被告人陈满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最高检抗诉理由充分,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通过再审宣判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南省美兰监狱公开宣判:陈满无罪。陈满被当庭释放。

 

    7,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呼案之所以引发舆论关注,与“一案两凶”的悬疑有关,更与疑案持续8年得不到重审密不可分。

 

    8,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1]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现,应摒弃“公检法联合办案”来让法院真正做到独立办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与重大疑难案件也应实行三审并建立巡回法庭,并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

 

    9,孙志刚案: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治站。这一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2003年6月27日[4]  ,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经法学界人士呼吁,2003年6月20日,在未公布详细程序的情况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6月22日,经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10,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份闫某和王某一起掏自己门外鸟窝,共掏鸟16只,售卖10只,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两人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隼(所有类),6只到9只就属于情节严重,须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只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闫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他们判处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完全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量刑,根本谈不上过重。


 

 

    11,浦志强案:浦志强案源起于一年前的2014年5月初,他与十余名友人在北京一私人住所聚会纪念25年前发生的天安门“6·4”事件。5月6日,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浦志强拘留,一个私人性质的纪念活动由此演变为一起刑事犯罪侦查、诉讼的起点。

时隔整一年多,在第26个周年纪念日来临之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于2015年5月15日发布消息称:浦志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已被该院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根据起诉书内容,浦志强被指控涉嫌的两宗罪,“犯罪证据”均来自他在大陆主要社交媒体“新浪微博”的发言。作为中国大陆近年来活跃的维权律师之一,浦志强代理过大陆诸多媒体被诉侵犯名誉权的官司,还代理过不少因言获罪被劳教者的官司,他也因此被中国民间舆论以及一些媒体、NGO视为中国的“言论自由坚强捍卫者”。一个曾经的言论自由辩护者而今因为自由的言论被抓捕并面临牢狱,其中意味同样耐人思量。2014年5月6日他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37天后——也就是中国大陆法定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届满时,6月13日他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寻衅滋事罪被逮捕;整整五个月后——又恰好是法定的最长“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11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11月15日受理后用了整整七个月——法定的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届满后,2015年5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公诉,罪名则缩减为涉嫌煽动民族仇恨罪、寻衅滋事罪两个。浦志强案起诉后,北京二中院则两次上报申请了延长审理期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审从受理到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但有特殊情况可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北京市高级法院和中国最高法院因此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和11月18日两次批准延长了浦志强案审限——这也几乎是法定审理程序的最长期限了,除非不依法办事。此次庭前会议就是在这样背景下召开的。根据辩护律师会后的透露,庭前会议中,检方人员首次详细出具了指控浦志强涉嫌“寻衅滋事”和“煽动民族仇恨”的主要证据,总计是7条微博,共累计发表12次。这个数字大大低于此前起诉时30多条微博的数目。通过上述回顾,我们可以注意到浦志强案进程中,各种法定最长期限拿捏之精准,但指控罪名及相关证据又来回反复,这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相关办案机关的谨慎与矛盾,办案人员既要完成任务又不想承担骂名的心态也昭然若揭。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大陆类似浦志强案这样的所谓“敏感案件”几乎都面临这个悖论:无论怎么办,案件都很难让各方都满意, “违抗上令”和“冒天下之大不韪”之间似乎总难以调和。这就特别考验相关司法人员的良知和勇气。。。。浦志强案是一块试金石,中国大陆“依法治国”外套里究竟穿什么样的内衣:法治还是政治,亦或人治?

 

    12,马加爵案: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中,成绩优异,曾获得全国奥林匹克物理竞赛二等奖,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犯;2004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13,复旦投毒案: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复旦大学投毒案嫌疑人一审被判死刑,引发热议。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让人警醒: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忽视最基本健康人格的培养,灌输仇恨的不良风气让心浮气躁的青年人心胸狭隘,缺乏容人之量。从亲密室友到下毒伤人,该反思的不仅是教育。

 

    14,专车第一案-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2015年1月7日,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在济南西站送客的陈超,被市客管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因不服处罚决定,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客管中心撤销处罚。2015年3月30日,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此案,于4月15日开庭。2015年6月18日,由于该案案情复杂,原本应于6月17日之前一审宣判的山东济南“专车第一案”被确定延期3个月。。。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从目前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看,市场上的专车服务都是非法运营。

 

    15,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目前中国尚无同性恋者成功登记为合法夫妻的案例,孙文麟起诉民政局要求登记结婚或为。2016年 1月7日,握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被称为“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当事人的27岁湖南小伙孙文麟这样阐述对《婚姻法》的理解。“《婚姻法》规定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我理解,‘夫妻’是指身份和关系,而不是男女。”待宣判。

 

 

    16,天价乌木归属案:2014年9月12日,泸州叙永县有村民在河道内发现“千年乌木”,村民出于好奇,花费5天最终成功将乌木挖掘出土。然而当地政府为保护出土乌木,对发现乌木并参与挖掘和保护的村民给予了6000余元的“奖励”,随后事件引发热议。,,,,“政府引用《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吴高亮引用先占原则,都是不恰当的。”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称,埋藏物、隐藏物的前提必须是人为埋藏、隐藏;但《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孳”是繁殖的意思。该乌木既不属于化石、矿产,也不属于文物,法院判决时可类推为天然孳息。另外,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同时“先占制度”未写进我国物权法,且“先占”的前提必须是“无主物”。而该事件中,“乌木有主”。。。现有《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当然在我国法律中,关于埋藏物的定义其实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同时根据《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这种模糊性导致古树的归属权难以确定,从而乌木属于国家的说法未能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物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国家所有。”换句话说,法律没有规定的国家动植物资源,就不属于国家所有。就像捡垃圾箱的塑料瓶子一样,应该先占着先取得所有权。乌木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有就应该归谁。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样的“先占”原则:无主不动产归国家所有;无主动产则“先占先得”,只不过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这是个普遍法理,但可惜的是,在一片期盼中,2007年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

 

 

    17,温州股民徐财源状告证监会主席肖刚。案由:被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原告代表亿万股民和机构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徐财源向北京市二中院提交的诉状显示,诉讼请求主要包含三方面:一、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保护原告等近亿股民和机构投资者的财产权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行为;二、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原告等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等近亿股民和机构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三、请求判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徐财源认为被告的主要违法事实体现在五个方面:一、被告多位高层重要领导因涉嫌职务犯罪和违法被查处;二、被告高层在多个公开场合发表错误言论,涉嫌诱骗投资者;三、被告出尔反尔,破坏规则,不讲诚信;四、被告未经周密部署和调研,随意推出与中国股市不相适应的错误政策,拿股市当试验场,极大地破坏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原生态,构成了行政违法;五、被告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致政策实施进退失据,构成严重违法。。。。徐财源曾因股市维权入围2010年度“温州年度经济人物”。在对他的简介中这样写道:2008年11月,他带头为钢钒权证的投资者成功维权,最终国资委为股民多付了71亿多元,创造了股民面对国企上市公司成功维权的第一案例。在这之前,他曾被称为“被监管层和上市公司避之唯恐不及的人”、“股市维权英雄”,他曾成功组织了对钢钒权证、ST南方、海南航空、中元华电的维权行动。

 

    18,邓玉娇案:邓玉娇(1987年7月11日-)女,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人。邓玉娇在野三关镇“雄风”宾馆做服务员时,于2009年5月10日晚基于自卫目的,刺死、刺伤镇政府人员引起全国轰动。此事也激发起广大网友的巨大创作热情,涌现出了一批歌颂侠女邓玉娇的优秀网络作品,传诵一时。导演贾樟柯的电影《天注定》有对“邓玉娇事件”的相似描述。2009年6月16日11时,湖北省巴东县法院一审判决在娱乐场所刺死镇干部的女服务员邓玉娇“有罪免处”。邓玉娇及其家人表示满意。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以白皮书的形式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被写入工作报告中,最高法称邓玉娇故意杀人案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贵州习水嫖宿幼女案,是指2007年至2008年期间,发生在贵州省习水县,由政府官员多次参与的、被害人众多的、恶性嫖宿幼女案件。2009年7月24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袁荣会无期徒刑;以嫖宿幼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支洋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陈村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母明忠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冯勇、李守明、黄永亮、陈孟然各有期徒刑7年。关于本案以嫖宿幼女罪还是以强奸罪(强奸幼女)立案、公诉及判决,受到民间及学界的广泛关注及质疑。本案提级审理后,仍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一些专家认为,此案已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可能成为今后类似案件处理的一个标本性案件。本案中,被告辩护律师以“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为由拒接出庭辩护,被学者认为有违法律规定。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黄晴宜亲自作出批示,指示权益部采取积极措施,密切关注案件的处理情况,努力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国青年报认为,习水案开创全民法官时代。民意的介入最终导致司法的公开与纠偏,而舆论监督的界限也突破以往质疑的底线,直接对司法专业判断形成干预

 

    20,药家鑫案: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的事件引发舆论热议;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人经济损失费;药家鑫随后提起上诉。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

 

    21,躲猫猫事件:躲猫猫,原意为捉迷藏,属南方方言,北方则称作“藏猫猫”。2009年2月,云南青年李乔明(也有媒体写作李荞明)死在看守所,警方称其“躲猫猫”时撞墙。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躲猫猫"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原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月29日至2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关押于该监室,张厚华、张涛(已另案起诉)等人对其多次实施体罚、虐待和殴打,导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不同时间段、多次钝性暴力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其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被告人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名被监管人进行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表示,从“躲猫猫”事件可以看出,要想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就必须实现司法权限的合理配置,实现侦押分离。“现在我们实行的是侦押一统的形式,这样不仅会削弱对公安局权力的约束,对嫌疑人的保护也不易实现。”侯欣一认为,看守所归公安部门管理,总会产生这样那样的不顺和不合理,比如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律师会见被告难、限制条件多等,问题屡屡难以理清楚。

 

    22,快播案件:2016年1月7日、8日的庭审,海淀法院先后发布27条长微博对庭审全程进行播报,案件的话题页显示累计阅读次数达3600余万次。同时,点击法院的微博,就能看到庭审的视频直播,直播随开庭、休庭同步进行,完整呈现了共五个阶段的庭审原貌,总时长达到20多个小时。直播期间累计有100余万人观看视频,最高时有4万人同时在线。在快播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面,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主要的焦点问题是,快播本身是否是传播淫秽视频的实施者?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结合快播案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要件本身是:传播行为成立与否。从刑法的角度看,传播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按照去年11月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传播淫秽信息要承担安全管理的义务。这应该算是刑法明确规定的一个作为义务。但是快播案案发《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快播案目前没有明确的入罪依据。因此,快播案的走向,最终还是看法院如何解释和界定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个案件还带给我们更多维度的思考,比如目前是不是分级观看制度应该出台了?互联网技术创新的底线以及监管标准应该如何设定?等等。

 

    23,唐慧案:2006年10月,时年仅11岁的永州女孩乐乐(化名)失踪。后经查实,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淫,三个月里被强奸一百多次。受害人母亲乔装打扮确定情报后,请两名亲戚扮成嫖客救出了女儿。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奔走各处上访,上访中屡屡受到不公正对待,被抓被打。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二审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上诉人周军辉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上诉人秦星犯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决定对两人进行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唐慧案”实际上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唐慧的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二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三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三个案子中,强迫卖淫、强奸的刑事案件处于核心位置,但在不同的阶段,社会和舆论对三个案子的关注重心有所不同。唐慧从报案开始,就同时开始了闹和访的过程。据媒体报道,唐慧6年间进京上访23次,到省城上访百余次。由于上访“属地管理”原则,富家桥镇政府不得不对唐慧的上访负责,为了“稳控”唐慧,镇里6年耗资80万元。2007年唐慧第一次进京上访后,因“稳控”不力,党委书记和副书记被诫勉谈话,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则被免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唐慧还曾总结上访经验说:“上访的方式反映问题既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又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司法审判起到震慑作用,保证审判公正进行。” 因为上访,唐慧也两次被当地拘留,一次5天,一次8天。后来的劳教案也因此而起。。。唐慧无论是闹法庭,还是住法院,都有记者跟随采访,及时上传至网络。当地没有采取强硬措施,显然也有顾忌媒体舆论压力的考虑。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的报道将唐慧塑造成维护幼女的弱小上访母亲形象,而对其之前对女儿教育的不负责任只字不提,对案件过程中不利于唐慧形象的情节也绝口不提,更没有报道、分析唐慧诉求是否合理;而且,媒体长篇累牍的报道中,很少涉及几位刑事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想法和看法,也没有对政法机关的采访。新闻报道几乎都是对唐慧视角的复制,似乎没有进行更为完整的事实调查。媒体和记者之前也许没有想过这样的问题:如果法院完全按照唐慧的想法,从重判决,所有的刑事被告人都处以死刑,他们的家属势必不服,如果他们也都到省城到北京上访,找律师和法学界人士开研讨会,制造舆论压力,又会怎么样呢?此时媒体的主流声音是不是会变成认为法院草菅人民,要求废除死刑呢?而为了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力度,是不是又会渲染那几个刑事被告人的勤劳、努力和意外的意外犯错呢?就像媒体在一些摊贩杀死城管案件中所做的那些新闻和评论那样。。。。学界多年来讨论舆论监督,希望通过媒体的发育,培育所谓的第四种权力,对公权力的运行构成监督和制约,从而建构法治社会的均衡权力框架。然而,从唐慧案的实践来看,媒体自身的职业伦理严重缺乏,裁剪事实,干预司法,这对法治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公权力的胡作非为,还可以有各种制度加以约束;媒体权力在目前中国的法治框架中不但难以约束,甚至连表述出来都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24,吴英非法集资案:2009年4月16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吴英涉嫌集资诈骗达3.89亿余元。28岁的吴英演绎了一个短期的财富传奇故事。2009年金华市中院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时,吴英主动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继续否认集资诈骗罪。吴英二审代理律师称,吴英检举7名官员。2011年8月24日,知情人士透露,至少有3名官员参与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2011年8月25日,东阳市政府宣传部门负责人回应本报称,被举报官员名单未公布。2012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两会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吴英案“的有三点表态。”我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社会十分关注吴英案。我想这件事情给我们的启示是:第一,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和处置原则应该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间借贷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第二,对于案件的处理,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慎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通知,并且对吴英案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第三,这件事情反映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与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还不适应。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而银行又不能满足,民间又存有不少的资金。“吴英集资诈骗一案,曾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各界人士以及普通百姓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一场罕见的讨论,一个普通案件迅速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 2012年5月,经过多轮判决,吴英最终以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无故意犯罪,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5,佘林祥案: 佘祥林,又名杨玉欧,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日,佘妻张在玉因患精神病走失失踪,张的家人怀疑张在玉被丈夫杀害。同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后被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行政区划变更,佘祥林一案移送京山县公安局,经京山县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998年9月22日,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2005年3月28日,佘妻张在玉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2005年9月2日佘祥林领取70余万元国家赔偿。

 

    26赵作海案: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10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10年 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件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2010年5月17日上午,赵作海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并表示对赔偿满意,要开始新生活。

 

    27,宜宾首富章英启胁迫杀人案:2015年11月,网络上爆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英启被绑架勒索1亿元一事,从当地公安部门获悉确有此案,警方正在全力侦查调查中。章英启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他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宜宾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子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胁迫者只不过是胁迫者利用的工具,胁迫者构成间接实行犯,而被胁迫者不构成犯罪。

 

    28,夏俊峰事件:夏俊峰是沈阳商贩。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违法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15日,夏俊峰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2013年10月1日夏俊峰骨灰在沈阳郊区纪念林墓园安葬。除家中亲友,全国各地上百名网友到场为其送行。

 

    29,同命不同价: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2015年在青海打工的王超杰和一位工友因救落水工友而遇难,在赔偿时候却遭遇了“同命不同价”。城市户口的工友家属获赔40万元,农村户口的王超杰家属只获赔19万元。。。。因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不同,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间的差异也很大,在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可相差16万多元。这条规定常被视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根源。

 

    30,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2014年12月9日周文斌案进入庭审,至2015年11月17庭审结束,庭审先后共计历时32天,创下国内刑事审判庭审时长纪录。同时,周文斌当庭自辩两天半,也创下了国内被告人的自辩纪录。期间,在并非二审撤销判决情况下,“一审”被“推倒重来”进行了“第二轮一审”。 2015年2月10起,周文斌进行了为期两天半的自辩。他使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排列组合、误差理论指出,行贿人与受贿人都曾交代行贿发生在5月,后发现5月没有行贿来源,双方笔录又同时改为10月10日左右,这种惊人的组合概率只有1/20700。同时,周文斌还从全面依法治国、“两高”发布的防止冤假错案的文件谈到了司法体制改革和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对此,在接受未来网采访时,著名律师张新年称,这个被称为“史上最牛的自辨”,正是周文斌行驶法定自辩权的体现。

 

    31,贾灵敏案: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单独或共同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老俩河村、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市场街、惠济区固城村、金水区拘留所门口等地,打着“普法”“维权”旗号,在拆迁现场煽动他人阻挠村民自主拆迁,在拘留所门口打横幅、送鲜花、呼口号迎接被治安拘留释放人员,导致大量人员围观聚集、引发群体上访、造成执法人员被殴打致伤、公司财物被损毁的后果,并对其参与的上述活动进行拍摄、编辑,捏造不实信息,通过个人微博在网络上发布扩散,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转发及评论。2015年11月5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寻衅滋事犯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贾灵敏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刘地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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