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 婚姻继承 |  工伤劳动 |  合同纠纷 |  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  建筑工程
法律格言

That whether you''re an honest man or whether you''re a thief depends on whose solicitor has given me my brief.

——Sir W.S. Gilbert

你是一个诚实的人还是一个小偷,取决于辩护律师已交与我的答辩状。

——W·S·吉尔伯特爵士

联系方式

首席律师:王水连

执业证号:14401201320092044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联系手机:13760769670

联系 Q Q:465261786

电话号码:13760769670

联系邮箱:465261786@qq.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太古汇一座31楼

您现在的位置:广州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正文

“宾馆住宿摔骨折”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王水连 时间:2017-02-07

                   “宾馆住宿摔骨折”怎么办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6年五月中旬陈某受公司派遣到广州出差,入住天河区四星级XX宾馆。五月属于南方的梅雨季节,空气中弥漫着该季节南方特有的潮湿气息,宾馆的地面也因“回南天”显得有点湿湿的。宾馆清洁工照常尽职尽责地搞着卫生、拖着地板。地板拖完后,清洁工一时疏忽,没有在宾馆大堂放置警示牌提醒顾客“地面湿滑”。陈某在宾馆大堂行走时不慎摔跤,导致右脚腓骨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陈某及其公司与宾馆多次进行沟通,商谈赔偿事宜。最终因双方在责任承担的主体、责任大小、赔偿数额上有较大差距,协商失败。无奈之下,陈某只好委托律师即本人向宾馆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宾馆承担法律责任。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宾馆一次性支付给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02千元。

   W020091222344771408298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王水连分析本案案件的要点为:1、宾馆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2、如果宾馆有责任,它要承担哪些责任;3、宾馆承担的赔偿依据在哪里?

(一)就本案来看,宾馆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陈某在宾馆住宿期间,宾馆要对陈某的安全提供保障,因其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陈某摔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timg1

(二)宾馆应当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timg

(三)宾馆承担赔偿的依据包括: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律师介绍 |  成功案例 |  律师动态 |  联系我们 |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137-6076-9670 邮箱:465261786@qq.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太古汇一座31楼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