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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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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时效超期,工伤待遇成“泡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8

  2009年6月25日,一汽车修理工在清洗汽车发动机时,身体80%皮肤被汽油烧伤,但修理厂却拒不支付赔偿,修理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16万工伤赔偿费因“工伤申请超出时效”被芝罘区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

  争议:未作工伤认定单位拒赔

  李某是芝罘区一家汽车修理厂的修理工。2008年4月18日,李某修理汽车时,发动机突然着火,致使李某手部、身上多处严重烧伤,烧伤面积达到80%。
李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直到2009年5月27日出院。李某出院后,到该修理厂要求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被单位告知其要先认定工伤,才能支付工伤待遇。李某遂要求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根据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认定办法》认为工伤认定的时效已过,不予认定。李某多次去找单位领导交涉,领导以不经过工伤认定就不能支付相关待遇为由拒不支付赔偿,无奈之下,李某来到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修理厂支付有关工伤待遇合计约16万元。
提醒:申报工伤有法定时效

  “李某称自己对于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并不知情,其实,所谓的知情实际上是指对于权利受到侵害是否知情,而不是指对于相关法律是否知情。”芝罘区劳动仲裁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任何一部法律,一旦公布实施,就已推定全社会的人均已获悉并应予以遵循。本案中,李某在身体受到伤害时,权利就受到了侵害。这一点,李某是完全知情的。李某不了解相关法律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不知情,不能以此作为工伤认定的起算依据。

  该负责人表示,当事人行使权利必须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因为身体受到伤害后,如不及时提出,时间长了很难对伤害的原因、程度等作出认定,人为加大了认定的难度。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工伤职工怠慢行使申请认定工伤的权利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防止工伤职工无限期地随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建议,李某可以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修理厂赔偿。

  焦点:申请超时效仲裁不受理

  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李某提供工伤认定书及工伤等级鉴定结论,李某称自己对于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并不知情,所以错过了时效。仲裁委经审查,确认李某确实已超过了认定工伤的法定时效,遂对李某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李某十分不解,凭什么我明明是干活受的伤,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连申请劳动仲裁都不被受理呢?

  芝罘区劳动仲裁委有关负责人告诉我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评论:“时效”能否讲“实效”?

  又是一个让人无法轻松的案例。

  让人忧心的至少有两点,一,李某的16万元赔偿到底谁能“埋单”;二,日后如果再出现张某李某王某,又该如何是好?

  涉及赔偿,法律法规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就拿工伤来说,无论是申请、认定还是赔偿额度的制定都有相关的条款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更重要的是维护当事人和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严格的执行是无可厚非的。但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上,却往往面临着这样或那样的特殊情况。

  现实生活中,工伤职工由于规定所限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并不鲜见,法律法规条文不可能说改就改,但类似李某之类的案例至少给我们提了一个醒,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应该考虑补充新的内容?像类似“申报工伤需在法定时效内”的法律规定,能够在更具人性化上多做做文章?比如,如何让职工都了解到工伤以及其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单位在这方面是否存在义务和责任?是否可以考虑,当职工确系工伤,个人由于重伤不能自理、无亲属等外力帮助申请的情况下,单位应承担起申请工伤的责任?如果单位不能履行及时申请的义务,是否应对单位课以处罚,让他们付出更高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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