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转包工程不合法雇工伤残各方均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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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水连
  • 2016-04-28

某镇建筑公司与该镇一村委会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了该村学校教学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并没有马上组织施工,而是转手将整个工程交给本公司职工云某承建。之后,云某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单某,单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冯某。以上工程转包均未经村委会同意。木匠王某经人介绍为冯某雇用。王某在施工时,因缺少防护设施,一脚踏空坠至地面,被诊断为枕骨骨折、脑震荡、颈髓损伤伴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冯某支付王某医疗费三千元后,拒绝再行承担。由王某家人申请,当地劳动仲裁裁决:建筑公司、云某、单某、冯某四方分别支付王某医疗、护理、工伤津贴、伤残抚恤等费用10741元。云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免责。理由为:本人为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承建本公司的工程属于公司内部承包。此为建筑行业中常见现象,对外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承包者仍为建筑公司;自己未与王某形成劳动关系,故不应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仲裁裁决结论一致的判决。

  工程被层层转包的现象在当前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利益驱动使承包商极力降低成本、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层出不穷,潜伏着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我国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条件要求严格,规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并拥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部分分包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本案中云某、单某、冯某均不具备建筑行业施工资格,并且存在将全部工程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而将部分工程转包的情况,所以建筑公司的一系列转包行为均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云某虽为建筑公司职员,但这种“暗箱操作”式的企业内部承包,仍改变不了工程承包的性质,故云某作为包工负责人之一应与建筑公司、单某、冯某一同承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其免责请求不能成立。冯某雇用王某,虽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保险,属非法用工,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冯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王某受伤,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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