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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来源:劳动法库 作者:未知 时间:2020-03-04

工伤

     

      2017年9月5日,湖南省人社厅依据人社部对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下发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有关问题的意见》,劳动法库特此刊发,供大家参考!

     工伤

     工伤1

     【判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某燕(系死者张生之妻),女,汉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厅厅长。


一审、二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该段段长。


再审申请人代某燕因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于泓、审判员李德申、代理审判员周觅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代某燕不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冀伤险认决字[2014]9900119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并责令重新认定。


一审查明,代某燕系张生之妻,张生生前是北京铁路局石家庄工务段职工,从事汽车司机工作。2014年4月27日,因在单位值班时身体不适,于18点30分左右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药感觉好些,就上床休息,代某燕做好晚饭后因张生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和去医院检查。次日早晨6点左右,代某燕做完早饭后,发觉丈夫还没起床,仔细查看发现丈夫没反应,赶紧拨打急救中心120电话,6点40分左右,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张生已经死亡。2014年5月29日,代某燕就张生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代某燕。代某燕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冀政复决(2014)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此处略去一、二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与其下发的冀劳社办[2006]137号文件相矛盾的问题,该文件仅为河北省工伤案例分析会议纪要,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该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代某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代某燕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泓

审 判 员  李德申

代理审判员  周 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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